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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. Against Women ,簡 稱 CEDAW) 性別平等 之精神及國家義務, 實行 任 一性別 比例 不 得 低 於三分之一之 原 則 ,爰於第二項增訂 後段 ,明列審議小組 委員之單一性別不得 少於三分之一。 二、第一項、第三項及第 四項未修正。 第十三條 審議小組 鑑 定 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 聯性之分 類 如下: 一、 無 關 : 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, 鑑 定 結果 為 無 關: (一) 臨床 檢 查 或實 驗 室 檢驗 結 果 ,證實受害 情形 係由 預 防接種以 外 其他 原 因 所 致 。 (二)醫學實證證實 為 無 關聯性 或醫學實證 未支持其關 聯性。 (三)醫學實證支持 其關聯性,但 受害情形 非 發 生 於預防 第十三條 審議小組 鑑 定 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 聯性之分 類 如下: 一、 無 關 : 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, 鑑 定 結果 為 無 關: (一) 臨床 檢 查 或實 驗 室 檢驗 結 果 ,證實受害 情形 係由 預 防接種以 外 其他 原 因 所 致 。 (二)醫學實證證實 無 關聯性。 (三)醫學實證支持 其關聯性。但 受害情形 非 發 生 於預防 接種 後 之合 理期 間內 ,或 經 綜 合 研 判 一、為符合一 般科 學實務 上 研究設計原 理與 假 設 (說)之 操 作現 況 , 並參 酌 世界衛生 組 織 (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,簡稱 WHO )二 O 一八年 評 估 準 則 ,於現行條文 第一項第一 款 第二目 增列「醫學實證未支 持其關聯性」。 二、目前仍有許多不良事 件之症狀 係屬 未有充 分醫學實證支持其與 預防接種之關聯性, 且亦 未有 任何個 案 報 告 之情形, 僅 得以現 時之醫學 知識 或 客觀 合理 的臨床 經驗, 包 括 疫苗 原 理、 免 疫作 用機 轉 、疾病之 致 病 機 轉 、 相 關檢 查結果 , 及其他 相 關醫學或公 Page 5 - 5 - 接種 後 之合 理期 間內 。 (四) 衡 酌醫學常理 且 經 綜 合 研 判不支持受 害情形與預 防接種之關 聯性。 二、 相 關:符合下列情 形者, 鑑 定 結果 為 相 關: (一)醫學實證、 臨 床 檢 查 或實 驗 室 檢驗 結 果 ,支持預防 接種與受害 情形之關聯 性。 (二)受害情形發 生 於預防接種 後 之合理期 間內 。 (三)經 綜 合 研 判 具 有 相當 關聯 性。 三、 無 法 確 定: 無 前二 款 情形,經 綜 合 研 判 後 ,仍 無 法 確 定 其關聯性。 前項醫學實證, 指 以人 又群體 或 致 病機 轉 為 研究 基 礎 ,發表於國 內外 期 刊 之實證文 獻 。 第一項 綜 合 研 判, 指衡 酌 疑似 受害人接種 前 後 之病 史 、家 族 病 史 、 過去 接種 類似 疫苗 後 之 反 應、 藥物使 用、 毒素暴 露 、 生物 學上之 贊 同性 及其他 相 關因 素所 為之 醫 療專 業判斷。 不 足 以支持 其關聯性。 二、 相 關:符合下列情 形者, 鑑 定 結果 為 相 關: (一)醫學實證、 臨 床 檢 查 或實 驗 室 檢驗 結 果 ,支持預防 接種與受害 情形之關聯 性。 (二)受害情形發 生 於預防接種 後 之合理期 間內 。 (三)經 綜 合 研 判 具 有 相當 關聯 性。 三、 無 法 確 定: 無 前二 款 情形,經 綜 合 研 判 後 ,仍 無 法 確 定 其關聯性。 前項醫學實證, 指 以人 又群體 為 研究 基 礎 ,發表於國 內外 期 刊 之實證文 獻 。 綜 合 研 判, 指衡 酌 疑似 受害人接種 前 後 之病 史 、家 族 病 史 、 過去 接種 類似 疫苗 後 之 反 應、 藥物使 用、 毒素暴 露 、 生物 學上之 贊 同性 及其他 相 關因 素所 為之 醫 療專 業判斷。 共衛生 文 獻 等醫學常 理 綜 合 研 判其關聯 性,爰於現行條文第 一項第一 款 增訂第四 目,將「醫學常理」納 為關聯性判斷 原則 , 並 將現行條文第一項 第一 款 第三目「 綜 合 研 判」 移 列 至此 ,以 減 少審定 結果 之 爭 議 ︔ 第一項第二 款 及第三 款 未修正 三、為明 確 醫學實證及 綜 合 研 判之定義,將現 行條文第二項分列為 修正條文第二項及第 三項,第二項定義醫 學實證, 並 增列以 致 病機 轉 為 研究 基 礎 之 文 獻 ,第三項定義 綜 合 研 判,文字未修正。 第十八條 審議小組依救 濟給付種 類 ,審定給付 金額範圍如附表。 第十八條 審議小組依救 濟給付種 類 ,審定給付 金額範圍如附表。 一、為 能 周全保障因預防 接種而受害者之權 益,爰將現行條文第 Page 6 - 6 - 審定給付金額,應 依受害人之受害 就 醫 過 程、醫 療處置 、實 際傷 害、 死亡 或 致身心 障 礙 程度、與預防接種之關 聯性及其他 相 關事項為 之。 障 礙 程度之認定, 依 身心 障 礙 者權益保障 法 令所 定障 礙類 別、等 級 。 嚴重疾病之認定, 依全 民健康 保 險 重大 傷 病範圍或嚴重 藥物 不良 反 應 通報 辦法 所 列嚴重 藥物 不良 反 應。 給付種 類 發 生競 合 時, 擇 其 較高 金額給付 之 ︔已就較低 金額給付 者, 補足 其 差 額。 審定給付金額,應 依受害人之受害 就 醫 過 程、醫 療處置 、實 際傷 害、 死亡 或 致身心 障 礙 程度、與預防接種之關 聯性及其他 相 關事項為 之。 障 礙 程度之認定, 依 身心 障 礙 者權益保障 法 令所 定障 礙類 別、等 級 。 嚴重疾病之認定, 依全 民健康 保 險 重大 傷 病範圍及 藥物 不良 反 應 通報規 定 所 列嚴重不良 反 應公 告 之疾病。 給付種 類 發 生競 合 時, 擇 其 較高 金額給付 之 ︔已就較低 金額給付 者, 補足 其 差 額。 一項附表及第四項嚴 重疾病之認定, 由 現 行需同時符合「全 民 健康 保 險 重大 傷 病範 圍」及「 藥物 不良 反 應 通報規 定 所 列嚴重不 良 反 應公 告 之疾病」 二項 規 定,修正為符 合 擇 一 規 定 即 認定 屬 於嚴重疾病, 並配 合 現行法 規名 稱酌作文 字修正。 二、 考量 修正條文第四項 放寬 嚴重疾病之認定 標準 後 ,有 住院 事實 但受害情形實 質 上 並 不嚴重之 個 案 數量可 能 增 加 (如 蜂窩 性組 織炎 ),爰基於 衡 平 原 則 ,下修第一項附表 「嚴重疾病給付」金 額範圍下限。 Page 7 7 第十八條附表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附表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範圍 救濟給 付 種 類 認定基準 給付金額 範圍(新臺 幣萬元) 定義 / 障 礙 程度 與預防接種 之關聯性 死亡 給 付 - 相 關 50 ~ 600 無 法 確 定 30 ~ 350 障 礙 給 付 依 身心 障 礙 者權益 保障法 令所 定障 礙 類 別、等 級 4- 極 重 度 相 關 50 ~ 600 無 法 確 定 30 ~ 350 3- 重度 相 關 30 ~ 500 無 法 確 定 20 ~ 300 2- 中度 相 關 20 ~ 400 無 法 確 定 10 ~ 250 1- 輕 度 相 關 10 ~ 250 無 法 確 定 5 ~ 200 嚴重疾 病給付 依全 民健康 保 險 重大 傷 病範 圍或嚴重 藥物 不良 反 應 通報 辦法 所 列嚴重 藥物 不良 反 應 ,但未達障 礙 程度者 相 關 1 ~ 300 無 法 確 定 1 ~ 120 其他不 良 反 應 給付 其他未達嚴重疾病程度之不 良 反 應情形,但常 見 、 輕微 之 可 預期接種 後 不良 反 應不 予 救濟 相 關 /無 法 確 定 0 ~ 20 附表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範圍 救濟給 付 種 類 認定基準 給付金額 範圍(新臺 幣萬元) 定義 / 障 礙 程度 與預防接種 之關聯性 死亡 給 付 - 相 關 50 ~ 600 無 法 確 定 30 ~ 350 障 礙 給 付 依 身心 障 礙 者權益 保障法 令所 定障 礙 類 別、等 級 4- 極 重 度 相 關 50 ~ 600 無 法 確 定 30 ~ 350 3- 重度 相 關 30 ~ 500 無 法 確 定 20 ~ 300 2- 中度 相 關 20 ~ 400 無 法 確 定 10 ~ 250 1- 輕 度 相 關 10 ~ 250 無 法 確 定 5 ~ 200 嚴重疾 病給付 依全 民健康 保 險 重大 傷 病範 圍及嚴重 藥物 不良 反 應 通報 辦法認定,但未達障 礙 程度 者 相 關 2 ~ 300 無 法 確 定 2 ~ 120 其他不 良 反 應 給付 其他未達嚴重疾病程度之不 良 反 應情形,但常 見 、 輕微 之 可 預期接種 後 不良 反 應不 予 救濟 相 關 /無 法 確 定 0 ~ 20 為 能 周全保障因 預防接種而受害 者之權益,爰修 正嚴重疾病之認 定標準, 又 因修 正 後 有 住院 事實 但受害情形實 質 上 並 不嚴重之 個 案 數量可能 增 加 (如 蜂窩 性組 織 炎 ),爰基於 衡 平 原則 ,下修「嚴重 疾病給付」金額 範圍下限。